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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19-01-23 08:56:10  浏览:[]

部内各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工作,推进各类教育数据的规范管理、互联互通和共享公开,确保数据安全,更好地服务教育改革发展,我部制定了《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18122

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

教育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工作,推进各类教育数据的规范管理、互联互通和共享公开,确保数据安全,更好地服务教育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数据,是指教育部机关及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各类数字化的数据资源,包括法定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数据。

法定统计数据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统计局审批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采集的数据。法定统计数据为标准时点或时段的静态数据或累计数据。

行政记录数据是指行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数据资源。行政记录数据主要为动态数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数据的采集、储存、共享、公开和安全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 教育数据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统筹管理,各负其责。教育数据的采集、储存、共享、公开和安全管理等工作要在教育部统筹管理、统一标准的基础上,由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分头实施、各负其责。

()推进共享,有序公开。教育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公开教育数据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前提下,有序开放公共教育数据资源。

()规范程序,保障安全。明确教育数据各环节的管理程序,做到教育数据管理全过程有规可依。依托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完善教育数据共享与公开安全机制,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保障教育数据资源安全。

第五条 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行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负责单位为相关数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教育数据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六条 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行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采集的数据由负责单位进行保密审查。审查结果报部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数据采集与存储

第七条 采集教育数据需按规定程序批准。

教育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采集教育数据,均应经过充分论证。论证内容包括数据采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采集数据与已有教育数据的关系,数据采集机制、经费保障等。

设立新的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应将论证材料报发展规划司审核,由发展规划司报部党组会或部长专题会审议同意,并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部机关各司局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实施方案与统计调查制度应一并报发展规划司备案。

设立行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将系统和采集数据的论证材料报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由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部党组会或部长专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系统采集的数据指标报发展规划司备案。

第八条 设立新的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行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应符合精简、高效的原则,充分考虑基层学校的承受能力,数据采集遵循“一数一源”原则。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数据,原则上不得重复采集。

第九条 因工作职能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撤销在有效期内的统计调查项目,应报分管部领导批准,并由发展规划司报国家统计局撤销备案;已超过有效期的统计调查项目,经分管部领导批准,可自行撤销并报发展规划司备案。需要撤销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应报分管部领导批准。

第十条 教育数据的采集要遵循国家和教育部颁布的相关标准。自然人标识遵循《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学校(机构)标识遵循《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涉及综合数据指标的应采用我部统一发布的教育统计指标定义与计算公式,不在此列的应将有关指标的定义、计算公式等报发展规划司备案。

第十一条 各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行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设置的指标如需变动,应经专家组论证后报分管部领导审核同意,并报发展规划司和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数据采集单位应制定数据采集的规范程序,建立数据质量核查和技术保障制度,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十三条 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行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均应制定完善的数据安全存储管理方案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在不同地点储存备份,确保数据存储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 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部门采集的教育数据,对本部门分管业务的发展状况进行数据分析,提供必要的数据监测信息、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

第三章 数据共享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共享,是指政务部门间教育数据的共享。包括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间教育数据的共享,教育部和其他政务部门间的数据共享。

第十六条 教育数据资源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无条件共享数据是指可提供给所有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教育数据资源。

有条件共享数据是指可提供给相关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依双方协议提供共享使用的教育数据资源。

不予共享数据是指不宜提供给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教育数据。

第十七条 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教育数据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第十八条 共享数据的生产和提供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提供、维护和更新共享数据,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数据与本部门的数据一致。在向使用部门提供共享数据时,需明确数据的共享范围和用途。

第十九条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数据的部门,应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使用共享数据,加强共享数据使用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使用部门需共享数据时,应向数据提供方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用途,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共享各类数据的基本流程如下:

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数据资源,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

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数据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数据,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教育数据资源,使用部门和提供部门应当签订教育数据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协议,按照约定方式共享数据资源。

第二十二条 使用部门获得的共享数据仅限内部使用,如需对外提供或发布,应当向提供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供或发布。使用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将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方式用于社会有偿服务或其他商业活动,并对共享数据资源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露等行为及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数据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给提供部门予以校核。

第四章 数据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公开,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公开教育数据。教育数据资源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三种类型。

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行政管理信息系统负责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教育部信息公开指南》,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科学确定本单位教育数据的资源公开属性,并及时做好数据公开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开数据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数据资源主体的合法权益。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数据资源,可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主动公开类数据均应通过公开平台开放数据资源,并可通过年鉴、光盘等专门出版物形式公开数据。依申请公开类的数据资源,应依据《教育部信息公开指南》要求提供。

第五章 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实行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制度。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包括教育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公开类型、公开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信息资源共享、公开和业务协同的基础和依据。

第二十八条 负责教育数据生产的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要求和统一标准,编制、审核、发布本部门《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确保其准确、完整、合规。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应按要求及时报送发展规划司,由发展规划司汇总并报分管部领导审定,形成《教育部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三十条 负责教育数据生产的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应建立本部门资源目录更新维护制度,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维护。如资源目录要素内容发生调整或可共享与公开的教育数据资源出现变化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数据资源目录的更新操作,并报发展规划司备案,及时纳入到《教育部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中。

第三十一条 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新设立教育统计调查项目或行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时,应在上报项目立项申请前预编项目《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及时纳入《教育部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中,作为项目验收的必要条件。

第六章 数据资源共享、公开平台

第三十二条 教育部设立统一的教育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用于支撑教育数据的共享交换,管理《教育部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共享平台应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无条件共享数据资源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接入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的统筹管理与维护。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可通过共享平台直接获取并使用共享数据。共享平台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其他政务部门可通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数据。

第三十四条 教育部设立教育数据资源公开平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教育数据服务。公开平台应按照国家互联网及网络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建设和管理。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可通过公开平台面向社会公开教育数据资源。

第三十五条 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责任单位负责本部门系统与共享平台的联通保障工作,并按照《教育部教育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和公开平台提供相应的教育数据资源。

第三十六条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作为技术支撑部门,负责共享平台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联通工作和教育部教育数据公开平台的管理维护工作。

第七章 数据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设立的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行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均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涵盖数据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等全过程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开展数据风险评估,确定数据共享、公开类型,明确责任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共享平台和公开平台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教育数据安全。

第三十八条 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教育数据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教育数据采集、存储、共享、使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开展教育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审查。

第三十九条 共享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在数据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

第八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条 发展规划司和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负责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教育行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核准与检查监督工作,并对核准与检查监督项目或系统发出通知单。

第四十一条 发展规划司和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国家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申请项目和系统,不予立项,财务部门不予安排运维经费。正在运行实施的项目与系统,如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应按检查通知单要求限期整改,对经反复催促仍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在部内予以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司和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1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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